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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 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4      作者:院办      阅读

 
  • 题: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 号:

  • 2020-1585036691835

  • 主题分类:

  • 通知

  • 号:

  • 市监检测〔2020〕26号

  • 所属机构:

  •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20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

                           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2020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20项,其中,涉及外贸产品质量4项,医疗卫生用品1项,食品安全2项,生态环境监测2项,建材质量3项,电气安全4项,网络信息安全1项,材料测试3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相关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自愿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需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三、实施要求

    (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和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4月30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和评价结果,于10月3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及报告编写等工作。

  (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四、结果利用和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将汇总并发布国家级能力验证结果。

  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2年内可以免于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参加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如果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信息报送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总结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guod@cnca.gov.cn

  

    附件: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

                               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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