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质国培(北京)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邮箱 网站地图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9      作者:院办      阅读

12.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下载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最新动态
综合新闻
行业动态
领域快报
国际交流
通知公告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教育培训
培训通知
课程概览
教材图书
服务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实验室认可
检验机构认可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医学实验室认可
能力验证
质量负责人培训
实验室资质认定
内审员培训机构
其他
机构介绍
会员单位
专家团队
证书查询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杨公庄1号2-4幢3层307号
全国服务热线: 400-915-1990
电话:010-83861932
E-mail:mndjlh@126.com

Copyright © 2017-2020 Powered by MetInfo 中质国培(北京)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31205号-2

友情链接: 内审员 授权签字人 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监督员 培训中心